(一)调整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集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我市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做好少数民族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工作和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依照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我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检查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律的执行情况; (五)做好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各项权利的工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 (六)统一管理全市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鉴定; (七)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使用工作; (八)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止邪教活动,做好对邪教组织和个人的批评、教育、引导工作; (九)接待国外、海外少数民族和宗教界访问团体,协助办理他们的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十)指导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总结交流民族宗教工作经验; (十一)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使之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十二)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十三)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国际往来,抵制海外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十四)协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处理的各项事务;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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