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审批转为注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建设开放、服务、创新、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整合优化网上办事系统及业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制定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以及特殊类型人才认定评价和服务保障制度,为人才签证、停留居留、技术移民、项目申报、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规定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接受自贸试验区有关单位和组织邀请开展商务贸易、学术交流和参观访问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对于试错成本较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得新设准入限制,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支持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集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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