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协调顺畅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点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监督、检查、考核自贸试验区片区工作;
(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和改革创新工作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
第十一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由市(区)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片区管理机构,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工作,承担本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政策措施;
(二)具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五)制定与自贸试验区改革相关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并报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将相关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各片区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为其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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