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建设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改革开放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自贸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目标。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与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之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与西部地区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协同开放、合作联动,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有特色的差异化发展。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试验活动。
对在创新试验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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