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对监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 监察官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监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任职交流。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辞退监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监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章 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监察官本人。监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第四十条 对在监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察官、监察官集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监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履行监督职责,成效显著的; (二)在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三)提出有价值的监察建议,对防止和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效果显著的; (四)研究监察理论、总结监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监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监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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