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章 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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