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节 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的; (三)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污水、热水的; (四)在树上钉拴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的; (五)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七)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未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的; (八)绿化工程未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或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不合格的; (九)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 (十)擅自砍伐树木的; (十一)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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