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在退出中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防止损失产生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城建局(以下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积极维护社区稳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90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方,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 物业服务企业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 (二)拟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正式退出前,继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积极协助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解除合同30日前,应当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或造册统一移交。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账目和明细台账。 3、物业档案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6)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暂时向社区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五)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不再续约或者合同期内业主大会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续约或解约等事宜以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续约或解约等事宜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票数和书面意见应当由本人签字。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应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经三分之二投票权数表决通过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双方确定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 业主委员会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表决结果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情况登记表》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业主大会应在解除合同前依法完成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事宜;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务等移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暂未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解除合同60日前,业主或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委员会。 (二)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到物业项目小区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可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洁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 (三)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管理预案。 (四)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五)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资料、账册、财物等移交给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出物业项目及不按规定程序退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宝鸡市房产信息网(http://www.bjsfdc.com.cn/)和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及时将纠纷依法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解决。纠纷处理过程中,原服务企业未撤出管理项目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企业退出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业主也应依法有序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推进物业管理上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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