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4.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的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华”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5.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正本、副本两种,主要载明以下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的法人凭证,不允许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6.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 社会团体获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申请刻制印章。具体手续是: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或介绍信,说明刻制印章的种类及名称,并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印章的手续,并且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登记管理机关到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
7.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为了掩盖其要达到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某种目的,企图利用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企图通过成立社会团体这样的合法组织牟取个人私利,或者因为根本不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比如有的没有法定数目的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会员数量、住所条件不符合规定等等,发起人通过伪造文件的形式欺骗登记管理机关;有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但在申请成立时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有的隐瞒事实骗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等等。 这种所谓的“社会团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而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威性,纯属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这样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8.对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是怎样规定的? (1)印章所刻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的名称。所刻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4)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5)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即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