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第一百零六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百零七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适用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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