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七十七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第七十八条 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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