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内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 (四)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六)土方作业、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七)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管控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沿;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第三十六条 城镇裸露地面应当由下列单位或个人采取绿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所属区域,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七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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