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第十一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第十二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第十四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植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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