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43条 1、本公约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会议时的会员国以及参加本次会议的其他国家开放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和核准书应交存本公约的保存国荷兰王国的外交部。 第44条 1、本公约根据第46条第一款生效后,任何其他国家可加入本公约。 2、加入书应交存公约保存国。 3、此项加入仅对加入国和接到第48条第二款所指通知后六个月内未对其加入表示异议的那些缔约国生效。其他国家可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对上述加入表示异议。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公约保存国。 第45条 1、如果一个国家具有两个或更多的领土单位,且这些领土单位在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务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该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可声明本公约扩展适用于其全部领土,或其中之一部分或几部分,并可以在任何时候以提交另一项声明的方式修正上述声明。 2、任何此项声明应通知公约保存国,并应明确表明本公约对其适用的领土单位。 3、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提出声明,则本公约将扩展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领土单位。 第46条 1、本公约自第43条规定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人书交存满三个月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2、此后,本公约生效的日期为: (1)对嗣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每一国家,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3个月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2)对根据第45条扩展适用公约的领土单位,则自该条述及的通知满三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47条 1、本公约成员国可向公约保存国书面通知废止本公约。 2、废止在公约保存国收到通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当在通知中表明对公约的废止为更长时期时,则该废止在公约保存国收到通知之后的该一段更长时期结束后而生效。 第48条 公约保存国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和参加本次大会的其他国家以及根据第44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通告下列事项: 1、第43条中述及的签署、批准、接受和核准; 2、第44条中述及的加入和对加入表示的异议; 3、根据第46条的规定,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4、第22条、第23条、第25条和第45条中述及的声明和指定; 5、第39条中述及的协议; 6、第47条中述及的废止。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公约上签署,以昭信守。
1993年5月29日订于海牙,本公约仅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正本交荷兰王国政府档案库保存,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分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会议时的会员国及参加本次会议的其他每个国家各一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