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缔约各国,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 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 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 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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